丰都影视作品著作权形式有哪些?
文学作品重庆版权登记具备哪些特性和作用?
文学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的,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的创作成果,他包括小说(长、中、短篇)、诗歌、散文、论文、剧本、电影、电视创作、歌曲等表达方式,无论作者采用的是手写、打字、印刷、磁盘、光盘等书写记录方式,都是文字作品。
文学作品版权登记特性
1、独创性:虽然是文字作品,但是作品必须有作者本人通过独立的构思和创作的灵感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指可以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印、临摹、反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版权登记的作用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登记与否,作者都享有著作权。作品登记采取自愿原则,著作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版权登记手续。
版权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维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1)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帮助权利人保存证明其对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在作品的使用和传播过程中,以及在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过程中,一旦发生需要由当事人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情形,可以及时、方便、快捷地举证。(2)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把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因为发生著作权纠纷以后,当事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材料可视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对方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有效反证,则不能推翻该初步证据。(3)加强对版权的行政保护。(4)协助司法机关取证,以便迅速结案。(5)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于软件企业来说尤为重要,登记证书是企业办理“双软认定”(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以及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前提条件。(6)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
著作权侵犯_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原创作品如春笋般涌出,但人们的保护意识尚弱,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了还不知如何维护。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说说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在讲著作权赔偿标准前,小编先给大家讲讲著作权侵权行为,毕竟如果没有侵权,哪来的赔偿呢,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是建立在有著作权侵犯行为上的,那著作权侵犯行为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呢?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剽窃他人作品的;
3.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5.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6.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8.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9.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全部赔偿原则,即指因侵权造成著作权权利人全部实际损失的范围。凡侵权损失,不外乎是指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以及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通常又分为侵权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除了著作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外,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还包括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1.间接损失,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著作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
2.直接损失(1)因侵犯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2)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3.精神损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在侵权人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情形下,判令侵权人向著作权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软件著作权保护限制有什么?
关于这一问题,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软件著作权保护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限制有什么
(一)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二)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三)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四)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无论是一般作品的著作权,还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都是受到了法律保护的。但针对主体不同,那么实际的保护情况就不太一样的了。
影视版权授权书的使用方面及方式
现在影视产业如此发达,各种剧层出不穷。在影视圈中,授权书是极其常见的。例如很多小说都会翻拍成影视剧,因此剧本的版权授权也是极为重要的。今天小编就来讲讲影视版权授权书的使用。
一、版权授权书使用方面1、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使用如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规定,在拍摄电影前要进行国产片备案审批即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包括“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2、出具给第三方签约使用在电影筹备阶段,电影项目主控方为了融资需要,需要向投资方出具编剧的版权授权书或版权声明。另外,在电影拍摄完毕对外宣传或发行时,宣传方或发行方为了保证对方有完全的版权或版权处分权,也会要求出具其他版权方一致出具的版权授权书。3、签署版权处分协议时使用在签署版权转让协议或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含改编)等版权处分协议时,版权授权书经常作为合同的附件予以使用,以便于版权的被授权方方便的使用版权权利或再行进行下一步的流转。
二、正确使用方式1、谨慎出具版权授权书版权授权本身是部分版权的权利让与,在合同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授权了就覆水难收,因此作为授权方一定要慎重。2、授权书内容细化授权书的内容越细化越不容易发生纠纷。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版权授权书应尽可能明确授权的权利标的范围、授权地域范围、授权使用范围、授权期间限制、转授权限制、用途限制、是否独家、是否专有授权、版权归属等。3、版权授权书和合同一同使用多数情况下仅凭一份授权书不能充分的阐述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者版权授权书仅是出具给第三方看的,可能与实际不符,因此双方需要通过签订一份详尽的合同来确定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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