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音乐著作权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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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音乐著作权如何查询?

作者:http://www.sanjiaolonggucj.cn 时间:2022-05-25 08:02:52

在我国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就产生,不需要通过行政授予,对此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其作品,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著作权侵权的原则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著作权侵权的原则:

1、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司法实践中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会首先对侵权作品进行分析,判断侵权作品涉及的是原作者的思想层面还是原作者具体的表达。在区分思想与表达上,司法实践又产生了“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即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2、实质性相似+接触实质性相似+接触是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重要规则,其要点是:

(1)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2)被诉行为人具有接触原告作品的高度盖然性,是否具有接触的可能性需要证据证明,比如侵权行为人通过中间人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在先作品已经公之于众。

二、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1、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广告文案中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帮助或教唆等行为促成了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得以发生或继续。如向直接侵权人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服务,又如视频网站经营者在经权利人投诉后未能下线网站内相关的盗版视频内容。

2、按照责任的承担分类:

(1)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2)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的限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司法实践中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会首先对侵权作品进行分析,判断侵权作品涉及的是原作者的思想层面还是原作者具体的表达。

著作权作品的登记

一、作品登记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作品登记范围(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三、作品登记的必要性著作权登记工作是为贯彻著作权法的实施,适应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这些工作在明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四、提交材料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什么意思?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什么意思?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是持有著作权的所有者在质押时与登记机构进行的手续。软件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其所有者对其所有知识产权享有质押权。而质权登记是行使质权。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的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由两人以上共享,出质人全部为著作权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1.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什么意思?软件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其所有者有权质押其全部知识产权。而质权登记是行使质权。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的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由两人以上共享,出质人全部为著作权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向外国人质押财产权利,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著作权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质押。本合同自合同登记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

2.软件著作权承诺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方申请著作权质押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著作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3.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押合同;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5.如果质押是由共同著作权作出的,提交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6.若著作权在质押前被授权他人使用,提交著作权授权合同;

7.质押著作权如已进行价值评估,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如证明文件为外文,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3.登记机构拒绝或取消登记的情况是什么?

1.登记机构不授予登记:(1)出质人不是著作权;(2)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3)质押著作权的保护期已过;(4)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著作权保护期;(5)质押著作权权属有争议;(6)其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2.登记机构取消登记情形:(1)登记后,发现存在《著作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二)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已经生效的裁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撤销的;(3)著作权质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四)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著作权质权人登记的;(五)其他应当撤销的。综上所述,软件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可以抵押或质押。在办理质押的过程中,每个人都需要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即去版权保护中心,该中心可以由网上操作。如果出质人不是软件著作权或软件著作权的出质人保护期已过,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作品版权是众多版权当中的其中之一,它包含的方面也比较广,对于后期有的作品版权转让需求的人群也很想提前了解清楚,作品版权转让协议署名权能转让吗?这样就能够避免后期出现违规操作的状况,导致受到一定的损失,下面的小编带您了解起来。

一、作品版权转让协议署名权能转让吗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不得放弃和转让。

二、版权转让或放弃署名权在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情形时应受到严格禁止而绝对无效如学术论文的署名用于交易,这种行为违背学术道德应当无效。特别是雇佣他人撰写自己的学位论文,这种骗取学位的行为也违反法诚实信用,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禁止。

三、在判断署名利益的转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应考虑作品是否具有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1)对于具有较高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的作品,其署名权的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作品,其目的在于艺术的体现,而艺术性具有难于脱离于个人的个性因素,他人通常很难独立创作出相同的作品,因此其具有较高的不可替代性。(2)如果作品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那么转让或放弃其署名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肯定。如对于主要基于功能目的而创作的作品,不同人的创作都可以实现相同的功能性,因此功能性作品通常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

四、我国司法实践也认可特定情形下署名利益的转让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作品版权转让协议署名权能转让吗?通过以上相关内容了解之后,相信您也能够有所帮助,关于作品版权转让署名我国法律有着相关的规定,而且版权法其中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千万不能盲目的进行操作,而是在了解清楚之后咨询相关的部门,避免出现纠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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