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美术作品著作权申请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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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美术作品著作权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http://www.sanjiaolonggucj.cn 时间:2022-10-12 08:53:01

我国的著作权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原则,也就是说作品的作者无论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都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当然进行著作权登记是更好的。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口述作品如何申请重庆版权登记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口述作品如何申请版权登记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1、软件著作权;2、文字作品;3、口述作品;4、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5、美术、建筑作品;6、摄影作品;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8、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口述作品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口述作品的作者可以向当地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但需要提供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

二、著作权登记的作者条件必须具有创作能力;须实际进行了创作活动,并创作出了作品。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谱法?7、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剧本。8、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纯美术作品:素描、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企业标志、商标图形。.实用美术作品:陶瓷艺术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体形象的图片。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有声、无声)、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13、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14、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挡。.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挡: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15、民间文字艺术作品: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及民间建筑艺术等。

三、著作权登记的法律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口述作品的作者可以向当地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但需要提供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口述作品如何申请版权登记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为何注册了商标还要登记版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版权:又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一般情况下,版权是自然产生的权利,但是,重庆版权登记是权利的初步证明,可以用来证明作品完成的时间和权利人,在诉讼中会比较容易举证。利用好版权,对商标是有好处的,不信你接着往下瞧。

版权和商标

1、版权在先权利商标是按类别进行注册的,如果你的商标还没有做全类保护,这时候登记版权是再好不过的了。登记版权即意味着你拥有这个商标的创作权。“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商标和外观专利可以被撤销和无效”,如果商标被他人在别的类别上抢注,利用版权在先权利则可以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商标。

2、申请周期不同版权的申请时间较快,一般两个多月即可拿到证书,而商标则需要十几个月的时间。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版权登记都可以起到商标防御作用。

3、非商标性使用也可以维权如果有人把你的商标图形用在除商标注册的其他地方,并且用以建立该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这种情况下商标法是无法维权的,可以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权。

4、有效期不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而版权的有效期是作者有生之年至死亡后50年,不用做续展,节约费用。

5、保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三”规定的本意是防止原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积或垄断本可被其他经营者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但是,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模式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利用。

2020著作权法定许可具体情形

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著作权是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就使用的,但却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那么著作权法定许可有哪些情形呢?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著作权的法定许可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片;(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8]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翻译、汇编权。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凡联邦著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行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著作人身权的观念。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著作而成即可。(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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