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文字作品版权登记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计算机软件用户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机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用户使用计算机软件必须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未经许可或者经许可,但超过许可的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应承担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下列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经许可,但超出规定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构成犯罪的,依《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1、《著作权法》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是指:
1)复制或者部份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3、处罚的数额见侵权复制品人的赔偿数额以及诉讼请求人的律师费用的支付两篇文章。
近年来,社会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越来越多,这也导致了许多知识产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侵权现象并不少见,那么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是什么呢?著作权法律责任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认定:
1.著作权侵权的含义和构成要素是什么?
一些学者认为,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有学者认为,违反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事著作权法授权人控制、限制或禁止的活动。②有学者认为,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行使著作权人权利或阻碍著作权人权利实现的行为。③我认为,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著作权权利人故意或以著作权法律不允许的方式非法侵犯著作权权利人的法律保护权,并依法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应该从过错和无过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在适用过错诱导原则的情况下,其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而言,过错不再是此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造成事实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行为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开展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或者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都不可避免地会在未来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2、损害事实。它通常意味着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损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对2人以上造成损害,且无法确定责任原因,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如果出版商未经作者许可出版,但支付作者报酬。违反版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首先是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2人以上许可发表作品;(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未参与创作,以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通过表演、播放、展览、发行、制作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未经2人以上许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违反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部门可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剽窃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独享的3本以上图书;(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发布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六)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生产、销售他人署名的假冒艺术作品。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指根据国家《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由国家主管机关依职权对软件进行的著作权登记活动。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更多的是体现是便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所以带有强制的行政命令色彩。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支付一定的登记费用的,而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指根据国家《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由国家主管机关依职权对软件进行的著作权登记活动。
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更多的是体现是便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所以带有强制的行政命令色彩。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支付一定的登记费用的,而且登记的程序还是比较烦琐的。现在著作权登记已经不再是强制的要求,但是著作权登记还是有一些现实的意义。本文作者还是建议进行登记,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作为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对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有详细的规定。该通知并不要求强制登记,但是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现在有的地方更规定软件可以作价100%以技术出资的规定。不过一般都要求软件著作权应当取得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证书。
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登记还有更为现实的意义,就是享有软件著作权证明作用。软件由一系列的代码组成,称为源代码,其可以无限制的复制。软件著作权所保护的是源代码。一般认为谁持有源代码,谁既是著作权人,由于源代码的可复制性,不象复制纸质材料那样,可以区分原始与复制件,假使源代码保密不严,就很难区分著作权人。如果尽早进行著作权登记,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就是初步的权利证明。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而要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真正软件著作权人,在举证上具有相当难度。在进行软件著作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拥有哪些特征?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又称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那么收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特征呢?
作品特征:
1.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作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创作,是一种脑力劳动、智力活动,能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和专利法中的创造性的要求有所不同。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必须具有新颖性,甚至要求必须是首创的。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是自己创作的,是表现自己思想观念和感情的智力成果,该作品的水平即使低于已经出现的同类作品的水平,但只要自己创作的,就应认定具有独创性。
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一个十分广阔的领域,可以容纳所有的智力成果,但体力劳动的成果不属这一领域。
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作品)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具有一定的外在形状、占有特定的空间。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作者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观念的成果,而不是这些思想感情、观念的载体。但是,作品又必须附着于一定的载体,以一定的形的载体固定、记录下来,并且这种形体可以被大量复制。
4.作品不违反法律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便具有上列三特征,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内容反动或者淫秽下流的作品,无论是否符合前三个特性,均不能构成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客体。认定一部作品是合法,除宪法以外,出版法是主要依据其他法律也可以成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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