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哪些情况不允许登记?
软件重庆著作权登记材料著作权相对于商标及专利来说,比较容易获得。但是很多人因为不了解登记程序或材料导致登记总是碰壁,现在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哪些情况是不允许登记以及软件著作权登记材料。
一、软件著作权哪些情况不允许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2、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3、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4、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材料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软件的鉴别材料。3、相关的证明文件。4、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5、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6、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7、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申请人了解了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且明白哪些情况不允许登记。才能提供完整材料同时又避开被驳回的因素,这样申请成功的几率就大大增加了。
什么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须具备的条件: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其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美术作品的重庆著作权登记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当然,美术作品在创作出来的时候就已经拥有了著作权,进行著作权登记不过是为了能够减少以后不必要的纠纷。那么,版权法之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下面,跟随一起来看看吧。版权法之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各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司法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在网络环境下,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以及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保护。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地域管辖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形式
(一)一般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二)共同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三)责任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应当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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