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软件著作权认证的方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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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软件著作权认证的方式是怎样的

作者:http://www.sanjiaolonggucj.cn 时间:2023-02-23 08:15:27

早在公元11世纪的宋代,我国就已有官府具状、禁止翻刻的记载,亦有出版商寻求官方给予特权保护的具体事例,这与欧洲封建统治者赋予出版商的断特权十分相似,可以看作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清末著作权制度的移植我国第一部具有现代著作权法特征的法律是清末时期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大清著作权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最终颁布的。这部法律在我国第一次肯定了作者在著作权法上的法律地位,其涵盖著作权的概念、客体、权利、保护期限、取得手续、权利限制、侵权救济等诸多内容,全面细致。不过,由于在颁布的第二年,清政府即覆灭,这部法律并未付诸实施。民国时期著作权立法《大清著作权律》对民国时期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该法包括总纲、著作权人之权利、著作权之侵害、罚则、附则共五章,内容基本沿袭了《大清著作权律》。北洋政府垮台后,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该法内容与前两部法律大同小异。经过后来的数次修订后,这部《著作权法》才渐渐摆脱《大清著作权律》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著作权立法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并没有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散落在中央政府机关颁布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

1950年,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强调对作者财产和人身权益的保护,规定“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在版权页上对于出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称等应作真实的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稿酬办法应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的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且“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确定作者的稿酬。

1953年,针对一些地区出现的侵害著作权的现象,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强调“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自印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图片,以重版权,而免浪费,并便利出版发行的有计划的管理与改进”。

1957一1958年,当时主管著作权工作的文化部相继起草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这些都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著作权制度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的著作权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著作权的制度逐步健全起来。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规定包括广播电视部1982年发布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出版局1984年发布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等。

1985年,国家版权局成立,承担指导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任务,并负责草拟著作权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并于次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许可使用合同、权利限制、邻接权、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内容和框架方面都体现出对《伯尔尼公约》的借鉴。著作权立法修订随后,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2001年、2010年两次修正。这两次修正的源起均为外部力量,或者源于加人国际公约的需要,或者源于国际社会的诉求。

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主要是为了解决《著作权法》与《TRIPs协定》冲突的问题,同时,针对著作权人维权困难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则与中美贸易争端直接相关。修正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因认为该条与《TRIPs协定》所要求的自动保护原则相冲突,且有损美国影视等版权产业在华获取利润,美国遂将中国诉至WTO,并获得胜诉。为履行WTO专家组的裁决,我国启动了修法程序,将该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外,本次修正还新增了与著作权质权相关的内容。

随着目前人们版权意识的提升,对于很多软件开发人员和相关企业来说,如果能够及时的申请软件著作权认证,能够有效的保证自身产品的版权不被侵犯,这对于今后的业务发展是有好处的。那么进行软件著作权认证的方式是怎样的,办理流程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首先,软件著作权认证一般是通过网络的形式来进行注册申请,填写相关的申请信息,然后按照网站指定要求填写并且打印准备相关的辅助材料,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提供的文字以及图片,必须符合格式标准要求,最后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相关配套材料寄出,由专业认证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查,并通知申请者最终的认证结果。

其次,软件著作权认证在办理的时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所需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如果申请人员提供的资料有缺漏,则需要等待资料补全之后再提交认证,这样就会造成时间上的延误。

最后,软件著作权认证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准备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能够较为迅速的办理完成,因此申请人对于整个流程的熟悉程度非常重要,一些个人申请者由于不太了解整个办理的过程,导致时间上的耽搁。鉴于整个流程较为复杂,我们也建议大家通过中介服务平台来为您提供帮助。

以上我们大致为大家介绍了软件著作权认证整个办理过程,针对不同的软件类型,在认证申请上也有一些差别。著作权认证对于保护软件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十分关键,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能够为大家提供一对一的帮助,有助于认证的快速审批。

我国标准版权保护工作取得进展

日前,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关于奖励2013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及有功个人的决定,对在2013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215家单位及179名个人给予奖励。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组办公室副主任花建华获全国有功个人三等奖。

2012年,国家标准委专门成立了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中国质检出版社),制定了打击标准侵权盗版行为和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政策。同时加强与公安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合作,建立了打击标准侵权盗版的联动工作机制,指导由中国质检出版社等20家标准出版社组建的标准出版机构自律维权发展联盟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国际、国内标准版权,取得显著成效。

两年来,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组与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先后查处了温州陈哲名网络销售盗版国际标准案、上海王凯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盗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案等多起案件,并通过多种机制有力打击了标准的侵权盗版行为。上海王凯案还因较为典型、社会影响力大被列入2013年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10大案件,山东章丘案被列入全国2013年度扫黄打非10大案件以及国家版权局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鉴于我国在标准版权工作方面的有力举措和突出成就,2013年9月,第36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大会特别邀请中国代表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到了ISO和其他成员国的高度评价。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对于个人来说变得是越来越重要的,其中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与版权三方面,而文字作品属于版权登记的一种,同样会存在侵权的行为,那么文字作品而言,冒名侵权包含哪些特征呢?下面,跟随一起来看看吧。

文字作品被冒名侵权,又称署名的冒用,即侵权人滥用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通过变更姓名等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作品--往往是伪劣作品,冒用知名作家或畅销书作者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以获得名誉、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冒名侵权是近年来著作权领域中的一种新的侵权形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冒名侵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形式上的合法性。冒名从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没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冒名侵权中,冒名侵权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为该作者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单从姓名权的角度来分析,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如从署名权的形式来看,行为人(作者或著作权人)使用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发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它与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复制、销售作品的署名盗用行为有根本的不同。

2、主观上的故意性。冒名侵权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正当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而往往是为利用名人效应,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这一搭便车行为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和特定社会地位,达到挤占作品市场的非法目的。

3、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知名作家或者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因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所不具有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只有采取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发表、复制、销售作品,才能给侵权人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谋取自己不能用正常手段和程序获得的非法利益与社会地位。

4、行为上的隐蔽性。与盗用他人署名、姓名混同、挂名、将合作作品作为单独作品署名等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人采取的侵权手段一般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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