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作品受版权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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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作品受版权保护吗?

作者:http://www.sanjiaolonggucj.cn 时间:2023-02-24 08:16:21

现在发表作品的途径已经延伸到网络。因为不同于传统上发表作品的做法,网络上发表作品,别人可以轻易看到,并且复制粘贴就拿过去了,就有人担心不能得到版权保护。那么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作品,受版权保护吗?接下来重庆版权登记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

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作品,还是受版权保护的。网络版权也算是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按照规定,著作权可以登记确认。不过,我国的网络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在我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享有版权。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

著作权受保护对象的特征是什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又称著作权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它们是原创的,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1.原创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袭他人。创作是一种脑力劳动和智力活动,它可以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中的作品独创性。专利法中的创造性需要新颖性,甚至是主动性。法国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是他们自己创造的,就是表达自己思想和感情的智力成果。即使这个作品的水平低于已经出现的同类作品,只要是他们自己创作的,就应该被认为是原创。

2.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成就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一个非常广阔的领域,可以容纳所有的智力成果,但体力劳动的成果不属于这个领域。

3.它可以被复制成某种有形的形式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作品)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有形财产权具有一定的外形,占据特定的空间。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作者所表达的思想、感情和思想的成果,而不是这些思想、感情和思想的载体。然而,作品必须附在某个载体上,由某个载体固定和记录,并且这种形式可以大量复制。

4.这项工作没有违反法律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即使具有上述三个特征,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作品,是反动的或淫秽的,无论它们是否满足前三个特征,它们都不能构成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要确定一部作品是否合法,除宪法外,出版法是主要依据,其他法律也可以作为依据。2个以上受保护的对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又称著作权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它们是原创的,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1.原创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袭他人。创作是一种脑力劳动和智力活动,它可以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中的作品独创性。专利法中的创造性需要新颖性,甚至是主动性。法国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是他们自己创造的,就是表达自己思想和感情的智力成果。即使这个作品的水平低于已经出现的同类作品,只要是他们自己创作的,就应该被认为是原创。

2.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成就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一个非常广阔的领域,可以容纳所有的智力成果,但体力劳动的成果不属于这个领域。

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中的法律问题

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自己行使著作权来获取利益,但在实践中著作权人大多由于受到自身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制约,多采取转让给他人著作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的方式来获取利益,但这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著作权人应对此充分认识,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使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抵触著作财产权转让和许可时,可以转让和许可其中一项或几项权利,也可以转让和许可所有权利。甚至同一权利也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转让和许可。比如录音制作者权(属于邻接权,但著作权与之同理)中的复制权,可以将磁带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可以将CD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也可以将VCD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当然也可以一并转让和许可。这样,在同一权利的不同受让人之间、不同被许可人之间以及权利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冲突和抵触。

对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抵触的处理问题,我国著作权法未做规定,只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至于备案能在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发生抵触时起什么作用,则未进一步规定。发生侵权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诉权分配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而言,侵权发生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的诉权分配应以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为界限,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侵权,应当由转让人(原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侵权,则应当由受让人主张权利。

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由于著作权归属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而所谓的使用权,其本质是一种合同债权,是相对权,依照一般的民法原理,被许可人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因此,依传统的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并非适格的原告。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许可人作为原告诉讼的案例很多。一般认为,当侵权人侵犯使用权时,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因为在专有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已经取得了限制其他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而第三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将对被许可人的独占利益造成损失;同时,著作权人在授予被许可人专有许可后,其本身也不能以与被许可人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故著作权人已经丧失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依据,自然也就丧失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当然作为原始著作权人,其尚存在侵权的权利依据。

在普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应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被许可人仅取得了使用的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也不因他人的使用而受到损失,因此,被许可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对我国在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方面的建议我国对发生侵权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诉讼分配未做规定,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法院的处理方式也千差万别。比如在专有许可使用被侵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起诉法院受理并最终判决的案例也有,这就产生了一些问题:被许可人与原始著作权人究竟谁才有诉权,被许可人与原始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应该如何分配等等。与欧美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或者法典相比,我国的著作权法内容还显得单薄,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加大。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刚刚修订完毕,短期内再行修订的可能性不大,故建议尽快在司法解释中对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未来版权的转让、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发生抵触的处理方式以及发生侵权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诉权分配等敏感而司法实践中又大量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以充分发挥法律对经济的调节规范作用。

著作权转让特征有哪些?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那么对于著作权转让来说,其拥有哪些特征呢?跟随小编来了解下。

一、著作权转让特征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自然不能转让。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只能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相关权利。

2、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一般来说,作品应附着一定的载体,载体既是所有权领域的客体物,又包含着著作权领域的作品。但著作权的转让所涉及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自权利人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即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从而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但是,这种权利主体的变更不同于财产法中的权利主体变更。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可能对同一作品各自分享利益。当然,如果权利人转让作品财产权的全部,受让人则是全部著作权主体;如果权利人转让的是作品部分财产权,受让人则是部分著作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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