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怎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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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怎样转让?

作者:http://www.sanjiaolonggucj.cn 时间:2023-02-28 08:28:22

众所周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软件时的署名权能否转移,现行《条例》规定得并不明确。理由是与其他著作权的署名权相比较,存在一些区别,究竟是怎样的呢?重庆版权登记就带大家来看下。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怎样转让?

1.软件的本质在于其功能和性能,可以视为一件“技术产品”。一般与制作者的人身关系联系不大,消费者注重的是软件质量与功能;而其他著作权环境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则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与作品的关系,其中作者的知名与否对消费者而言很重要,而软件的作者则不然。

2.其他著作权中如职务作品是强调从事职务创作者享有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现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职务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中就包括署名权,开发者个人没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仅仅享有获取相应的报酬权。

3.很多软件的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参与的人员很多,同样一个软件可以由多个或不同的作者来完成,其署名有一定的技术困难;而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是自然人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现行《条例》在规定软件著作权中署名权时,具体区分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不同情况下规定有所不同。对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转让中的署名权是否可以随财产权一并转让没有明确,仅在第十五条规定继承时署名权不能继承。

笔者认为,软件受让方坚持要改成由受让方署名,而软件又同意的,法律不予禁止。而且此类情况在软件著作权交易习惯中并不少见,许多个人开发的软件在作为“技术产品”出售转让时,一般由受让方买断,其中明确包括署名权。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也涉及署名权转让的问题,考虑本身署名权已经与实施技术开发者分离的因素,同样允许当事人约定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将署名权一并转让,由受让方行使署名权,该类情况同样在软件交易中大量存在。

故在现行《条例》对软件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要做的是鼓励软件交易,为其提供好的法制环境,不要过分强调软件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移,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过多地干涉软件正常的交易,以免妨害软件业的发展。关于“ecshop去版权: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怎样转让”这个问题就和大家说到这了。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晰物的所有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著作权法》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权利及其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创作和传播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中国的民法体系是什么?

民法包括: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扩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针对民事活动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而制定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部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共有9章156篇文章。法人第一节总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产生,在法人终止时消失。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资金;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四十条法人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第二节企业法人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有规定的资金数额、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批准,取得法人资格5年以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短视频到底受不受著作权保护?

这几年,短视频火得不能再火。任何人随手一段拍摄都能成为短视频上传APP。然鹅,大家有想过,自己随手或精心策划拍摄的短视频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

一、不同类型的短视频都有哪些具体表现1、随手分享型:因这类短视频要么是对生活场景的采集,均未体现制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或设计,故通常情况下很难认定构成作品。2、短纪录片型:同样是记录自然界的短视频,如果视频体现了某一主题,如“一天中不同时段的沙滩一角”,即便是镜头角度未发生变化,也体现了视频制作者对一天不同时段的画面的选择和剪辑,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同一镜头连续录制数十秒或数分钟的沙滩而形成的短视频,则可能属于对纯粹自然界画面的录制而不具有独创性。3、创意剪辑型:如果是对已有视频的剪辑,且原视频并非作品的,则这种剪辑而成的短视频也不能构成作品。以静态图片制作而成的动态视频,如果图片的选择并非随机,而是围绕某一主题而有所取舍,并制作成有伴音(如音乐、动画)动态视频的,则可成为作品。如果此种动态视频的图片难以体现作者取舍,则即便图片组合而成有伴音的动态视频,一般情况下亦应作为单独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汇编作品进行保护。

二、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即便短视频构成具体表达,如其不具有独创性,亦不能构成作品;因此,独创性要件,是短视频是否为作品的关键性判断要件。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体现出了其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即应认为具有独创性。

三、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复制。要判断诉争的短视频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需要结合短视频的类型和内容进行讨论。短视频侵权现象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更重创了行业的创新性,对此,业界也在探索保护之道。短视频是一个新形态,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应与时俱进,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也应跟上产业发展的步伐,更需要行业提高版权意识。

最近有很多人问,版权有必要登记吗,这个肯定是要登记的,可以保护个人的权益,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呢?其实也是一样的,不管是公司企业还是个人,如果有,那都是建议要登记版权的,那么,版权登记对企业有什么好处呢?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

4、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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