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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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作者:http://www.sanjiaolonggucj.cn 时间:2023-03-03 08:35:10

什么样的作品能够申请著作权?

在版权法中,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够身申请著作权,可以认为没有独创性就没有作品的版权。那什么是独创性?其实,这一概念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复杂,只要是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就有独创性。下面通过一个例子对这一概念进行解析。会动的书来了,这样一个作品能够申请版权吗,具有独创性吗?很多朋友可能觉得不能,觉得这只是一句普通的话会动的书来了!,如此而已,完全没有所谓的独创性。

事实上如果只是简单的在一张纸上写上这几个字,然后说拿到版权局申请著作权,那就完全是瞎扯了。但是这个作品是完全可以申请著作权的,但是著作权对于会动的书来了!这几个字是不保护的,著作权保护的是这个作品的设计方式。作者通过自己想出来的方式对会动的书来了!这几个字做了下过设计,二就是这种设计方式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所以说这样一个简单的作品也是可以申请著作权,受到著作权保护的。

Q:构成商标的标志是否可以享有著作权呢?

A:一般来说,如果企业LOGO中包含图形、独创书法等具有创新性投入或创作性组合的元素,其可以构成美术作品或书法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华为”“天猫”“京东”的标志中的图形部分,即具有较强的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而“淘宝”的字体则基于独创性,构成书法作品。此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将相关的LOGO进行重庆著作权登记,在实际案件中可减轻不少举证难度。

因为,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构成商标的标志需要满足显著性,商标标志的显著性与著作权中的独创性在评判标准上有一定的互通性,当商标标志达到了一定的独创性,即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但是本质上商标权和著作权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评价标准。因此,为获得更全面的保护,市场主体当然可以将企业LOGO作为商标申请的同时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实质上是企业LOGO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申请注册的商标跟其他知识产权有冲突怎么办?

申请的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发生冲突的,权利人应行使商标权利进行维权,但是,要符合商业惯例,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在权力范围内合理使用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恶意损害商标注册人权益,同时,应对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做出限制和禁止,以防止权力滥用。同时,有效处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冲突,标准规定,遵守在先权利的原则,如果其他作品上出现外观设计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部门将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我们小时候经常阅读《唐诗三百首》,其是整理了不同的诗人作品,属于汇编作品。那么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下面由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什么是汇编作品?汇

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汇编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人对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的特点汇编作品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集合性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2)独创性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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