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的作者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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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作者应该如何认定?

作者:http://www.sanjiaolonggucj.cn 时间:2023-03-04 08:37:19

摄影作品的重庆著作权登记

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引起双方争议的问题是:摄影作品的作者应该如何认定。因为摄影作品的特殊性,这一问题总会引起许许多多的不同意见。

认定摄影作品的作者,首先要了解著作权是如何产生的。关于著作权的产生,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实行注册登记的原则,即作者创作的作品必须实行注册登记。登记是获得著作权的先决条件。有的国家实行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的原则,如果作品未出版或出版后没有加注标记,就不享有著作权。还有的国家采取自动产生的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起,便产生著作权并获得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作品本身也不需要载有任何标记。我国就是采用这种著作权保护方法的,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但是这种方法也有一定的弊端,就是在认定一些作品的作者时,容易产生纠纷。

摄影作品的作者认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如无相反证明,拥有摄影作品底片的人即为作者。但是现在出现了数码摄影技术和底片复制技术,使得这种认定方式有了很大的局限性。第二,摄影作品出版时在该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摄影作品都会拿去发表,因此,这种保护方式也是比较有限的。第三,即是我们要重点介绍的登记制度。著作权登记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作者权益,方便在纠纷产生后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而设立的。是由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有关部门在核实后,发给申请人相关证件,以此来证明其拥有对相关作品著作权的制度。在我国,这一制度在计算机软件业内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实行,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内,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摄影作品的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申请的单位是省一级和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照片)以及《权利保证书》,填写作品登记表,并缴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该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登记作品经作品的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的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计算。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制度,是适应时代发展的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理顺各方的权益,很好地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也是当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个主要发展方向。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比如作者难以把所有的作品都拿去进行登记,是因为作品的量太大,都用这种保护方式成本太高,也难以保证效率。总而言之,要想很好地保护摄影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最好是尽可能地结合多种保护方法,从各方面都不给侵权者可乘之机,而其中最主要的是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执行各项措施,以期建立一个保护著作权的良好氛围。

计算机软件的文字要素是软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版权作为文学作品。

(一)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的维权。计算机软件的文字要素是软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版权作为文学作品。

(二)对于一个计算机系统软件的非文字设计要素的维权计算机软件的非文本元素是程序的顺序,组织和结构。然而,这部分内容是否能享有版权,应通过抽象概括法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判断,包括抽象、过滤和比较三个步骤。首先,我们必须了解思想和表达之间的差异,找出思想和表达的最普遍的想法的界限(如程序的功能)和之间的想法(比如徒步代码)的最具体体现;但是,并不是每一个表达思想的,可以通过版权法的保护,还需要考虑具体的原创性,功能性搭配这种思想和表达,以及是否表达。

(三)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的保护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外在界面主要包括菜单进行系统、用户界面和输入数据输出的方式等显示在屏幕上的各种生产要素。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技术人员在代码的情况下,不能照搬复制的各种元素的现有软件,因为这些产生在屏幕上显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编写程序代码。在主张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企业进行管理界面侵权的案例中,实际经济发展存在着两种可能性。

软件界面的一个副本侵犯了其内部的程序代码编写工作,并享有著作权;二是不仅侵犯了软件接口本身的版权被其他工种的著作权。代码生成的屏幕显示被写入以不同的方式,它不改变屏幕本身被复制的事实的事实。这意味着,应当将屏幕显示信息技术可以作为独立于软件管理系统代码的其它企业文化类型的一个发展学生作品并给予著作权法律环境保护。

计算机软件界面具体是什么样的工作应该受到保护的,这取决于所含的特定接口的元素符合在工作中是什么样的版权定义。因此,计算机系统软件企业可以同时受到各种不同类型版权的保护。如果是一个角色扮演游戏软件,其精美的人物造型,背景图片可以作为艺术作品加以保护,其音乐或特定声音可以构成音乐作品或音频产品,其中人物对话和故事情节设计可以构成戏剧作品,从而享有著作权。

软件重庆著作权登记之后什么时候有?申请软件著作权有什么好处?

1.高申报,双软认证,游戏上线的必要条件。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高层次申报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是应用最广泛的知识产权类别。同时,双软认证的软件认证产品要求也必须是登记软,企业在申请高级认证和双软认证后,可以享受减税、政策资金支持(高级政府奖励200万元)等各种优惠政策!此外,在游戏行业,游戏上架的先决条件之一是拥有软件著作权。

2.澄清作品的所有权,打击盗版,防止剽窃,保护源代码,根据证据保护权利,不再遭受剽窃和侵权。《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体制,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发展,依法对已经登记的软件给予优先保护。”例如,当软件版权被侵权时,司法机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此外,它也是著作权行政机关处罚软件版权违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3.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增加企业无形资产,可用于增资、融资、抵押、技术入股等。《关于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股份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作为高新技术股份投资,其定价比例可超过《公司法》规定的20%,最高可达35%。”甚至有些地方政府规定“100%软件技术可以作为出资”,但都要求必须先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

4.获得补贴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双软”的申报,以及国家对一些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产业的补贴、资金和孵化产业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也包括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

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重庆著作权登记制度,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针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权利主体资格的认定

(一)注册证明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中,原告一般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授权的发行人)。如果是前者作为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则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为适格的主体,证据一般为该软件的注册证明,依各国通例,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便产生,所以享有或行使著作权无需以是否出版或履行登记、注册或其他任何类似的程序为前提,但为诉讼起见,提供著作权来源国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或出版物以证明自己为著作权人,无疑为较便捷的途径。

如果是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则其应提供使用许可合同,如果合同就侵权诉讼的资格做了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按约定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一般而言,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在取得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形下或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放弃的情形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证与认证要求如果原告提供的著作权证明为域外形成的,为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1款对域外形成的证据要求,该著作权证明还必须经过权利来源国的公证机关或公证人的公证及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三)《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双边协议作为著作权人的外国公司或自然人,在提供该软件著作权在本国或第三国的注册证明书的同时,应确保其著作权的来源国与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与中国有双边协议,若两国均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则根据其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其可以直接享有中国的法律为其著作权提供的保护,即与中国的著作权人享有同等的待遇。若在双边协议中,约定有同等待遇或互惠的要求,则也可以受中国的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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