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州区美术版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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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美术版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作者:http://www.sanjiaolonggucj.cn 时间:2023-09-06 08:35:53

著作权可以遗传吗?著作权的内容是什么,著作权是否可以继承和获得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是否可以继承和获得著作权?许多人不太了解这个领域的法律。让我们找一个小系列来介绍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著作权的内容是什么,著作权能否继承1和著作权的内容?

(1)作品人身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以个人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作品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大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存为基础,人人不受歧视地享有这些权利;作者的人身权产生于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前提,不因创作者生命的终结而消失。

作品人格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由于该作品反映了作者的个性,是否向公众披露由作者决定。任何未经授权出版他人作品的人都是侵权行为。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署名权的行使方式有很多种,作者可以用自己的真名、笔名、化名或者匿名。匿名,即不署名,也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这并不意味着他没有放弃署名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和篡改的权利。

(2)作品财产权作品财产权是2人以上基于使用作品所带来的财产收益权。理论上,作品的所有商业用途都应该给著作权个人带来财产利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财产权主要包括:

1.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配音、翻拍等方式制作一部或多部作品的权利;

2.发行权,即通过出售或赠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副本的权利;

3.租赁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权的主体;

4.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和其他技术设备公开复制艺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通过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通过有线传输或转播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扬声器或其他类似的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编辑权,即改变作品和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12.装配权,即通过选择或安排将作品或作品片断装配成新作品的权利;此外,中国的著作权法还体现了对注释权、完成权以及其他著作权人应享有的权利的保护。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和文化环境的开放,国内文化产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影视文化音乐作品层出不穷,极大的丰富了居民的文化生活,而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文化作品的传播更为快速和便捷。但在这一过程中,对文化作品的侵权行为也日渐增加,政府部门也对版权侵权行为重视起来,出台了很多保护创作者权益的保护法规并付诸行动,一些有社会担当的互联网企业也加强了对版权方面的保护。但版权侵权的方式多种,让人防不胜防,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人甚至不知道已经侵犯到其他人的版权。今天,顾问就结合法律规定,为大家介绍,哪些情况构成了版权侵权。

版权有时被称为著作权,但实际上,版权和著作权仍存在一定差别。而版权和著作权也有专门的法律以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最主要的法律就是《著作权法》。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侵犯版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项: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反著作者意愿产生的轻微侵权行为(如1至11条),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对于剩余的12至19条,侵权人除了民事责任外,对于损害公共利益情况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对于侵权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还必须依法追求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虽然著作权在各项法律保护的权益中存在感较低,但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保护受到忽视。而想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行必要的版权保护申请必不可少。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确定

计算机软件侵权损害的赔偿

1、计算机软件侵权直接损失的确定方法

1)可得利润损失法以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润的减少作为权利人的损失。其计算公式为:损失额=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X(月标准销售量X侵权时间(月数)-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销售量)。使用这种方法计算比较复杂,主要问题有:(1)月标准销售量的确定。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情况较好,呈上升趋势,则要以被侵权前最后一个月的正常销售量作为月标准销售量。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量不具上升趋势,而是上下波动,则可取其被侵权的月平均销售量。(2)侵权开始时间的确定。侵权时间对于损失额的计算很关键,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确定。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如果可以查明盗版上市时间;如不能确定盗版上市时间,在市场上没有较大的不利于该类软件销售的情况下,可将软件销售量锐减的月份作为侵权的开始时间。(3)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应是净利润,而不是毛利润。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所得出的损失额比较接近于实际损失,且适用范围广,可用来计算大部分软件侵权案的侵权损失额。不足之处是没有考虑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当市场变化较大时,不宜采用这种方法。

2)侵权获利法即以侵权者侵权所获利润作为权利人的损失。在实践中,这种计算方法运用得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对侵权者的销售情况取证困难,不易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获得情况。其次,计算机软件属知识密集型产业,开发费用大,投资高,但复制却比较容易。一份不加的软件一经销出,就无法控制其再行复制的传播范围了。仅以查获的非法利润所得作为权利人的损失,显然是不客观的。另外,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仅判定侵权者赔偿已查明的非法收益,那么对他来讲是无关痛痒的,甚至还可获得未被发现的非法收入,因此就不利于打击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如果权利人与侵权者的销售地区不在一个区域,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的销售情况影响不大,在不知道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当然,这就需要对侵权者的销售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查清侵权者的获利情况。

2、计算机软件侵权间接损失的范围

软件侵权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主要为权利人行使软件作品著作权的可得利益损失。这些损失包括权利人丧失的市场份额及市场竞争力上的削弱,以及商业信誉的损失。此外,对于用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也应计算在内。在实践中,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的范围一般包括:(1)合理的律师费用;(2)调查取证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正当差旅费等;(3)为举证而查阅、复印有关资料而支付的合理费用;(4)合理的鉴定费以及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

3、司法确定的赔偿额范围及最低赔偿额的适用

鉴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的特点,在很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造成了侵权后果,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获利由于多种原因并不易查清。当事人对此举证及人民法院查明有关事实也是十分繁杂、浩大的工程。因此,对无法查清实际损失或营利数额的,可以按一个规定的范围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各地经验,对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赔偿额为人民币1万元到30万元幅度掌握。在此范围内,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过错程度等进行确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按照上述赔偿范围最低数额要求赔偿的,被告的行为又构成侵权,人民法院可以不作有关侵权损失的调查,可直接按照该数额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模型作品?如何保护模型作品版权?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模型作品一旦登记了版权,就会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那么法律是如何保护模型作品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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