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影视版权费用是多少?
软件使用许可有哪些种类
一、按照被许可使用权的排他性强弱不同,可以将使用许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占使用许可当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享有独占使用许可之后,便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该软件,并且软件著作权人自己在该独占使用许可有效期间也不得使用该软件,这种使用许可的排他性最强。现实中只有少数对软件经销许可采用该方式,极少对软件用户采用这种许可方式。
(二)排他使用许可当权利人向被许可人发放排他使用许可之后,依约不得再向任何第三人发放该软件的使用许可,但软件著作权人自己仍然可以使用该软件。现实中,一般也不对软件用户采用这种许可方式。
(三)普通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最常见的许可方式。被许可人除了享有自己使用的权利之外,并不享有任何排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向多数人发放这种许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未明确说明是独占使用许可或排他使用许可的,即该许可为普通使用许可。目前通过市场上购买的各种商品化软件的使用权都属于这种普通使用许可。
二、根据使用许可是否直接由权利人发放,可以将其分为主许可和分许可(也称从属许可)
(一)主许可是指直接由软件著作权人发放的许可。这种许可是通过被许可人与软件著作权人直接订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设立的。
(二)分许可是指由被许可人根据软件权利人的授权再向他人发放的使用许可。在软件著作权人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是不能随意发放使用许可的。
三、根据被许可软件的使用人数或在计算机上的安装次数,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单机许可只能在一台机器上安装的使用许可即为单机使用许可。现实中绝大多数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增色为单机使用许可。这里所说的单机不包括网络环境。
(二)场地许可场地许可是指软件权利人许可特定场地内的所有计算机可使用其软件。一项场地许可可能包括多份软件的优惠价格或允许对特定的软件进行无数次复制。
(三)单人许可单人许可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软件只能由特定的人使用。在单人许可协议中可以约定,软件是许可给一个使用者在一台计算机上使用,这样若在另一台机器中装入软件便会构成违约,除非经过许可协议的特别允许。
(四)多用户许可多用户许可是针对网络环境而言的。在网络环境下使用软件,用户需要获得网络许可。现实中还有一种许可方式被叫做交叉许可。交叉许可,通俗的讲就是知识产权贸易中的“易货”贸易。即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互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合同双方分别以自己的知识产权使用权换取对方的知识产权使用权。这种使用许可方式通常发生在一些大型单位集团之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无论对于个人还是企业来讲都是有帮助的,所以在进行申请的时候为了让申请的成功几率会大一些,对于申请的相关事宜大家最好做一个提前的了解,例如申请时间的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来介绍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时间是多久?
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流程都需要初审和复审,初审是确定该著作确实归文件作者所有,证据确凿,文件齐全,复审是详细查看各项文件是否合格,缴费是否齐全,之前的程序都没有问题后才会下发证书。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5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4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须知: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重庆版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
8、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况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网络版权的保护措施是什么?网络版权的保护措施...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什么?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信息传播的高效率,以及纸质印刷的高成本,许多人选择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然而,由于网络信息的复杂性,网络版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违反著作权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呢?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基础首先,网络作品具有作品的三个要素:
第一,它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的内容,是作者个性的延伸和思想情感的表达;
第二,它是原创的,是由纯粹的作者根据法律独立创作的;
第三,它可以是固定的,并以某种物质形式表现出来,也就是说,任何自由上传到互联网上的文件都必须输入到服务器的硬盘上。这个固定的结果可以被使用互联网主机的人读取和下载(或者复制在软盘上或者直接打印在纸上)。它不仅具有传统作品的基本特征,而且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受保护作品的解释: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保护措施可以分为技术措施和法律手段。
1.技术措施技术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权利的保护源于、发展于并受制于技术。数据技术产生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使得非法复制和盗用网络作品在经济上合理。
2.法律手段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一方面要增强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法律体系。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执法,提高法律地位,维护法律权威。加强打击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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