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重庆著作权登记应提的材料

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 重庆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进行重庆著作权登记应提的材料

进行重庆著作权登记应提的材料

作者:http://www.sanjiaolonggucj.cn 时间:2023-10-27 08:50:15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例如,某影视公司委托某编剧创作一个剧本,双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剧本的著作权归该影视公司的,遵循合同约定。那么,委托创作的剧本进行重庆著作权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呢?影视剧本属于文学作品的范畴,适用于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流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影视公司将委托创作的剧本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公司名义登记的,应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委托创作合同》复印件(加盖骑缝章);

四、作品说明书(从创作剧本的意图、过程和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上作者签字);

五、作品的样本,即完整的剧本样本。

六、委托他人(非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登记的,应提交授权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七、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登记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书和代办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随着中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和人民教育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利用所学知识,进行多种形式的创作,极大的丰富了我们的文化生活。但文艺作品的增加和传播速度的加快,令版权侵权行为越来越多,虽然国家花大力气进行了侵权整顿,但只能暂时控制这样的行为。想要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保护,最好还是按照正规程序,进行相应的版权登记。

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版权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虽然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发生版权纠纷时,版权登记证明文件可作为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而不同的创作,也由不同的行政部门分管:

1、计算机软件,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

2、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由省级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

3、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可以选择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也可选择在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如数字指纹、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公证邮箱等)等可信赖的大众版权认证中心存证。

可登记保护的作品类型:

1、文字作品(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

2、口语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

3、音乐作品

4、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

5、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

6、美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

7、实用美术作品(产品包装设计等)

8、建筑艺术作品

9、摄影艺术及电影作品

10、与地理、地形、建筑、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这些作品的记录形式也并不限制,同时也会根据记载信息的形式进行及时更新。由此可见,能够申请版权保护的创作品类型十分多样,由于版权与专利权相辅相成的关系,为自己的作品申请相应版权保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创作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署名权利也是很重要的,毕竟这样的一份证明当中可以出现自己的名字,也就证明了自己对于这一份软件也是拥有这个所有权利的,现在很多人都在关注软件著作权申请难不难这个问题,其实申请的话并不是很困难,只是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那么我们现在采用最多的就是网络登记,在网络上面进行登记,这其实也是一件很方便的事情,而且在网络上面进行登记会具备一定的优势,比如说有的人到有关部门去办这个相关手续的时候会觉得这个时间很紧迫,会让自己感觉会耽误很多的事情。所以在网络上面来申请这个软件著作权类的话,这个就显得更加简单了,因为一天24个小时当中我们都是可以去进行申请的,或者说我们可以认为在一天八个小时的工作时间之内,只要自己有时间就可以去申请这个东西,所以说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并不是很困难,人们不需要有这方面的担心,毕竟著作权利的申请也是一件很慎重的事情,也不能太着急。

著作权是非常重要的权利,符合著作权保护法规定的作品是受保护的,而著作权人可以申请著作权的登记,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公司申请版权登记有效期有多久?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最新文章

版权所有:重庆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