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版权侵权该如何处理?
网络转载作品是否侵权?
一、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
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而著作权的所有人为该作品的作者。那么,何谓作品?网站转载的文章属于作品吗?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所以,结论很清楚,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
二、网站是否可以转载已在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或者其他网站上发表的文章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院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换句话说,在网站上转载别人作品,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1、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2、支付报酬、注明出处。否则,就是是侵权行为。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现在的问题是:又有几个网站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网站转载的目的总是为了借助其他网站的文章来丰富自己网站的内容,从而吸引更多人访问,或多或少带有商业目的。
三、网站转载文章的稿费标准及发放问题
关于稿费标准问题,可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至于稿费发放的问题,一般应由网站与著作权人联系以汇寄稿费;无法联系上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可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四、网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转载自己网站上发表的作品
见到很多网站在首页上标注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这种声明有效吗?网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转载自己网站上发表的作品?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网站间相互有转载、摘编的权利,对于网站内各篇文章的转载权,仍归原作者,只要转载、摘编的网站注明文章出处、支付作者稿费,就合法获得转载权。禁止网站转载自己作品的权利在著作权人,因此,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的告示一般来说是无效的,除非网站得到了作者的授权委托。
众所周知,迅雷是一款非常好用的下载工具。很多喜欢看电影的朋友会经常用到,毕竟下载到本地可以随时随地的观看。不过在迅雷下载电影时,有时会遇上应版权要求,无法下载的情况。我们都知道很多作品都是有版权的,其他渠道是无法使用的,但是在遭遇版权侵权时,应当要去如何应对呢?今天就和大家说一说。迅雷应版权方要求无法下载之遭遇版权侵权如何处理?
1.自行协商如果侵权后,双方可以和解的,著作权人可以快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可能避免侵权,避免声誉受损。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调解方式解决版权纠纷并不是一个必经程序,双方都愿意调解,调解后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回去,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3.仲裁仲裁往往局限于合同纠纷,强化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仲裁条款。双方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送法院的管辖权,并作出仲裁庭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申请相同的版权争议进行仲裁或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是委员会将不被接受。
4.民事诉讼著作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不愿协商和解协议或者违背调解的;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价值由仲裁裁决确定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在法律上不可执行、不清醒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然,著作权人在受到侵害,也可以按照给定的侵权行政处罚的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版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
软件著作权又名软件版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下面就给大家介绍软件重庆著作权登记有何必要性呢?
1、作为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对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有详细的规定。该通知并不要求强制登记,但是规定:“对经过国家著作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现在有的地方更规定软件可以作价100%以技术出资的规定。不过一般都要求软件著作权应当取得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证书。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那么,办理版权登记对企业有什么好处?今天,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1、使作品具有独占性
一旦授予著作权,就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可得转让、售卖作品,办理重庆著作权登记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使作品提到保护。
2、提升企业形象
可以在平面广告、宣传册和产品包装上标?的标志,突出作品已获得著作权保护的特性,从而增强该产品的社会认可度,同时提升企业形象。
3、可作为可以转让的无形资产
作品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或转让),作品一旦被授予著作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因此,作品只有申请著作权,并经过版权局审查后,授予著作权,才能变成国际公认的无形资产。
4、可争取政府奖励
各地方政府均有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对于著作权申请进行奖励。财政部、工信部出台对于研发费用的补助,并可以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
5、可作为因版权产生纠纷时的依据
著作权证书享有作品著作权证明作用,从而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树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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