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和商标同时办理申请的好处
对于商标的重要性,想必大家都是知道的,但是对于版权,不知道大家意识到它的重要性没有,而且现在对于版权的侵权事件也是常有发生,所以很多时候,也建议大家将商标和版权同时申请。那么,版权法之版权和商标同时申请,有什么好处?下面,跟随一起来看看吧。版权法之版权和商标同时申请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好处一:版权有在先权利。《商标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享受在先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从这点可以看出,拥有著作权的在先权利,相当于“全类别”保护,无论别人在哪个类别注册,即使注册成功了,也可以被“无效”掉。
好处二:非商标性使用也可以维权。比如有人用你的LOGO或商标图形,没有用在商标上,用在别的地方了,并且用以建立该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的行为,就可以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权。因为那时,商标法就管不了了。
好处三:在注册商标的同时,申请版权保护,版权下证快,如果在商标流程中驳回了,可以用作证据材料使用,让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好处四:“商标版权化”会保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三”规定的本意是防止原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积或垄断本可被其他经营者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但是,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模式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利用。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运行必不可少的组织部分,计算机软件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而计算机软件一般是需要申请重庆著作权登记的,那么软件著作权作品版权使用期限是多久?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依据不同的权利而不同,有些权利是不受期限限制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是一种无形财产,它可以同时为多个人占有,因此使用许可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被广泛采用。比如QQ客户端软件可以上亿人安装使用,平台软件可以不用安装而让不同的客户注册即可使用。那么什么是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有哪些种类?
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是指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订立的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这种协议,使用人不享有所有权,但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行使使用权。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并不改变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仍然归属该软件的著作权人。
软件著作权人通过软件使用许可,获得一定的收益,实现软件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按照排他性强弱划分使用许可的种类有很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将其分作不同的种类。按照被许可使用权的排他性强弱的不同,使用许可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独占使用许可软件著作权人向被许可人授予独占使用许可权利之后,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该软件,并且软件著作权人自己也不得使用该软件,只有被许可人一人使用该软件。这种使用许可的排他性比其他各种使用许可都强,现实中只有少数对软件经销许可采用这种许可方式,极少对软件用户采用这种许可方式。
2)排他使用许可软件著作权人向被许可人授予排他使用许可权利之后,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该软件,但软件著作权人仍然可以使用该软件。这种使用许可的排他性较之独占使用许可方式显然要弱一些。采用这种许可方式,在同等条件下,被许可人所付出的代价也相对较低。现实中,一般也不对软件用户采用这种许可方式。以上独占使用许可和排他使用许可统称为专有许可,专有许可签订合同后需要进行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
3)普通使用许可软件著作权人向被许可人授予普通使用许可权利之后,权利人还可以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该软件,被许可人不享有任何排他权利。普通使用许可也称为非专有许可,是最为常见的使用许可方式。比如一家公司购买金蝶的财务软件安装在公司财务人员的计算上使用就是属于软件普通使用许可的情况。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按照发放人划分按照软件使用许可是否由软件著作权人发放,使用许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主许可主许可是指直接由软件著作权人发放的许可。这种许可是通过被许可人与软件著作权人直接订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设立的。
2)分许可分许可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在合同上明文规定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区实施其软件著作权的同时,被许可方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再许可第三方使用该软件。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必须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无权订立分许可合同。
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按照使用对象划分按照被许可使用权的使用对象和范围不同,使用许可大致有以下五种许可方式:1)按CPU许可软件只允许在单个或特定几个CPU的计算机上运行。这种许可方式一般是服务器软件,比如Oracle数据库就支持按CPU数量进行使用许可。2)按计算机数量许可软件只允许在单个计算机或特定数量的计算机上运行。这种许可方式在传统的客户端软件中比较常见。比如传统的杀毒软件,如果公司需要安装3台电脑,则需要购买3个使用许可。
3)按并发数许可软件根据用户的请求进行响应,不同的使用许可支持的并发数不一样。这种许可方式一般是服务器软件,比如Oracle数据库,则支持按并发数进行使用许可,用户数越多,软件使用许可支持的并发数就要越多。4)按客户许可软件可以在指定的客户法人单位中使用,不能在其他单位或其他个人中使用。这种软件也是比较常见的,按客户许可可以指定具体的许可使用单位名称,也可以许可集团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比如常见的Office控件软件通常指定在某个单位使用。
5)按用户数许可软件根据用户账户数量的多少进行许可。这种许可方式在目前流程SAAS软件比较常见,比如Worktile项目管理软件就是按用户数按年限进行许可。6)按使用时间许可软件可以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超出时间范围则需要再次购买使用许可。这种许可方式在目前流程SAAS软件比较常见,平台的VIP用户也是按年进行许可的。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那么什么是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著作财产权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又被称为著作权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著作财产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财产权权项共有12项,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条款。
1)复制权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是一种不具有独创性的活动。复制权也适用于数字环境,但临时复制不受复制权规制。
2)发行权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受到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作品的原件或者经授权制作的合法复制件一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与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不能控制该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再次流转,除非著作权人同时享有出租权。
3)出租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出租权构成发行权用尽原则的例外。
4)展览权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有权对作品进行展览。
5)表演权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包括现场表演与机械表演。表演权不同于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一项邻接权。
6)放映权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放映权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来实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仅限于特定作品类型。
7)广播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以有线方式直接传播作品,不属于广播权控制的行为,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其他规定予以调整。
8)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具有交互式特点,广播权控制的行为则具有非交互式特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不以作品实际传播为条件,只要作品被未经授权地置于公开信息网络之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即告成立。
9)摄制权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摄制与录制的区别在于,前者产生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后者产生录音录像制品等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摄制权与改编权、翻译权均属演绎权范畴。
10)改编权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作者未经许可在其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但并未形成新作品的,属于复制行为,不受改编权控制。
11)翻译权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是一种独创性活动,机械的转化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翻译,而是复制。
12)汇编权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也是一种独创性活动,如在作品或者作品片段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缺乏独创性,则不属于汇编行为,如对作品的编排仅按照拼音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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