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合理使用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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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合理使用著作权?

作者:http://www.sanjiaolonggucj.cn 时间:2023-10-24 08:08:32

版权登记保护的概述:版权登记保护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是对文学著作、计算机程序、照片、音乐作品、电影等的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除非转让给另一方,否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版权登记保护的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那么,申请版权登记保护的条件是什么?

1、作品的主体。如果您想为小说进行登记,就需要提供小说的文件,其他作品类型同理;

2、版权所有人(著作权人)的身份信息。版权登记需要您准备好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扫描件以及号码信息;

3、作品的原创声明。您需要拟定一份声明文件声明著作权人对该作品的所有权;

4、作品的原创说明书。原创说明书起到解释、介绍您将要进行登记的作品的作用,内容需要从原创性、独特性以及创作过程、目的这几个角度切入。

如果是企业进行登记,则需要相应的企业营业执照信息;

若是为他人(或公司)代理申请,则还多需要一份代理声明。

一、怎样才算合理使用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画被录制。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里的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这里要注意出版发行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里的出版也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二、侵犯著作权的情况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三、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罚款金额是罚款一百至五千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罚款金额是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罚款金额是一千至五万元。

关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

其二,使用行为违法。

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下面小编把这些侵权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网络著作权侵权都有哪些类型?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网站和网页之间进行切换,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遨游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中,它被誉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因此,链接被称为“网络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前面我们已经就链接侵权的隐蔽性进行了分析,在商业网站上,这种链接往往能够引起侵权。

以上就是关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著作权和外观专利有什么关系?工业设计专利是指在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它们的组合上做出的一种美观的、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设计是指工业产品的设计,即工业产品的风格。版权(英文名称:版权)指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组成。设计专利是专利权,需要申请。

版权的产品设计图纸属于著作权的,所以没有必要申请如何解决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冲突在中国,工艺品可以申请设计专利,如手镯、耳环、项链、戒指、装饰玻璃制品、装饰篮、装饰瓷器、艺术陶瓷、花瓶、小雕像、马赛克、人造花、人造水果等。如何解决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冲突;工业设计中使用的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如果该作品再次用于类似产品,将受专利法调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为了解决著作权与设计专利权之间的这种重叠,可以采取一次性出售的方式,即当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用于工业设计时,著作权人必须将产品中著作权的产权转让给生产者。权利转让后,产品按上述专利法进行调整,著作权保护制度不再适用。一次性出售的方式有以下特点:

第一,生产者在产品上使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作品的著作权人必须出卖在类似产品中使用的著作权的产权。

第三,产品售出一次后,只适用专利法。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他人不得复制。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他人可以复制。

第四,在不同种类的产品上使用该作品的权利仍然属于著作权个人。根据这种方法,如果在工业设计中使用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则适用著作权方法;如果该作品再次用于类似产品,应根据专利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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