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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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作者:http://www.sanjiaolonggucj.cn 时间:2023-11-02 08:24:21

按照的规定,凡未经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

结合以上概念则网络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就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同意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10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3D芝麻街》上发表的《戏说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最终被法院判决为侵犯原告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

2、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数字化都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原作的版权人对该作品享有的权利。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案就属于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版权的行为。在该案中,北京某通讯技术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未经王蒙等六作家的同意将六作家享有版权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作品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决为侵权。

由于网络技术的特点,出现了几种特殊的侵权形式:

1、链接行为。关于链接行为是否是一种网络上的版权侵权行为,目前在学术界存在争议。从理论上讲,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站访问不同网站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它被视为互联网得以运行的基础性特征。网络的优势就来源于链接网上的任何文件,不论其地位或物理位置如何。不可否认,从技术的角度来讲链接确实为网络用户实现网络资源共享提供了方便。对于一个需要多方面信息的网络用户来说,牢记多个网址并逐个搜索无疑是烦琐的,而通过网上链接,网络用户无需记忆并输入一长串的IP地址,而只须用鼠标点击链接处,即可以从所在主页跳转到同一文件中的其他位置,或者跳到其他主页或网页内容上面,并准确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谢德兰时报案(ShetlandTimesCase)是最早的一起因链接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在此案中,被告谢德兰新闻将原告谢德兰时报网页上的标题刊登在自己的网页上并设置了通向文章内容的链接,使得被告的用户顺着链接可以直接访问原告网站上登载的内容,而不必经过原告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产生的效果是使读者在阅读中仍然认为是在被告的网站中。审理此案的法院在诉讼中认定,原告的文章标题构成文字作品,受版权法保护,而被告非法将其用作链接标志,因而构成侵权行为。

2、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但是,设计一个好的网页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而复制、剽窃一个网页却极为容易。所以,抄袭他人网页的行为时有发生。如被称为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的瑞得诉东方案。[9]被告四川东方信息有限公司就因为抄袭原告北京瑞得(集团)公司的主页,侵犯了原告主页的著作权,而必须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责任。


产生多重著作权的原因有哪些?

想必大家对于多重著作权很陌生吧,估计听都没听过。所以小编在下文讲给大家详细介绍下什么是多重著作权?其产生的原因又是什么?

一、什么是多重著作权?多重著作权是指对原著作权的使用所产生的衍生性权利的总称,即原创作品著作权及其共存的现象。

二、产生多重著作权的原因

1、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著作权及的权利类型随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多。新《著作权法》规定了17种权利类型。因此,基于法律的规定,多种著作权的现象由此而产生。

2、作品的本质决定其需要传播,并在传播过程中产生多种邻接权。首先、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作品的本质属性之一是商品;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劳动过程,作品的传播过程实际上是作者及其他主体向社会提供其劳动成果的过程。如果作者创作的作品不能得到回报,必然影响其进行继续创作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利于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再者,作品是作者表达自己的思想的重要方式。虽然作者可以在业余进行创作,其作品可以不发表、自己欣赏,但多数作者仍然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作者需要向社会传播其作品。

3、社会需要作品传播形式的多样化。一件作品完成后,并不意味着完全以完成后的表达形式用于社会传播。社会对作品的传播方式有多种需求。影视、舞台表演、出版书籍、制作节目等方式,可以满足社会的不同主体、不同层次的需要。为此,作品需要不断演绎、发展。

4、就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言,同一作品可以有多种演绎形式。不同的演绎方式需要不同的能力,而原创作者不一定具备这些能力。如作词作曲家并不一定具备演唱者的能力,小说的作者不一定懂电影编导,而作品的传播需要这些演绎形式。

我们知道,公民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个人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护。署名权是作品人格权的一种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作品及其复制品上签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性保护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它符合一般作品的构成要件,但其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种行为准则,需要广泛传播,不能得到保护。

公文仅指官方法律文件本身,不包括法律法规原版汇编和官方编辑发表的其他编辑作品。就其内容而言,时事新闻本身只是一种客观事件。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对时事的报道应该迅速和广泛地传播,如果受到保护的话。会不会影响它的传播,很难达到及时传递信息的目的,日历、汇总表和公式,这些内容本身就是通用的工具。此外,还有官方文件的非官方翻译。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保护,是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简单的事实新闻。

我们知道公民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可以享受到很多权益。如果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护。有些人对一些问题很好奇。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那么官方翻译呢,从理论上讲,官方文件和官方翻译呢。署名权是作品人格权的一种权利。各国法律都有关于什么是签名权的规定。主要有两种观点。

首先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署名权是否表明作者身份。关于作品的签名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签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及其复制品上签名的权利,也称为签名权。不是原创的,不符合作品的原创性,以上是小编的内容,我们可以理解墓碑署名权会得到保护。国家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如果署名权受到侵犯,可以及时制止,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起诉和解。我希望你们都能理解。

Q1:什么是著作权(版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Q2:著作权是一种什么权利?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行使发表权。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总之,作者享有著作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Q3:哪些作品受法律保护?受保护的作品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Q4:哪些作品不受法律保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将和公式。

Q5:著作权人有哪些?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原始著作权人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继受著作权人享有的只是著作权的财产权,而对著作权的人身权则只有保护的义务。

Q6:著作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Q7:保护作者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及我国加入的《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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