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要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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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要件有什么?

作者:http://www.sanjiaolonggucj.cn 时间:2023-11-02 08:25:16

只有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要件才会有著作权侵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著作权。那么,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要件是?现在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要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侵犯著作权罪民事赔偿标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对权利人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后者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还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赔偿的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著作权的分类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含义是copyright(版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要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的是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准。昔日作为作者权利、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化解危机的合理使用制度,而今却成为网络环境里使得公众权利、传播者利益和作者利益冲突激化的症结。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必须构成以下四个条件:(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因此,上述案件都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的要件。

首先,百度的链接行为属于变向的商业目的,其为了提高点击率以获取更高的广告费用,其次,其链接的大多是侵权作品,同时侵害了作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香港的BT侵权案,其提供侵权作品――盗版影片种子的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只是环境从现实生活到了网络)更谈不上合理使用。从以上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二者的共同点,构成侵权的主要原因是其行为促进了侵权作品的传播。所以,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虚拟网络促进侵权作品的传播都属侵权。但随着国家打击盗版力度的加大,人们维权意识的加强,网站运营策略的变动,促使网络侵权作品的数量下降。如:音像制品(主要是MP3)的下载服务进入正版收费阶段。那么上述的链接、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不够成侵权呢?在这种作品来源合法的情况下,虽然以上条件似乎都已符合,但仍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链接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链接,也称超文本链接(HTML),即在相关的图形和文本之间建立导引,使得由某一图形或文本可以直接进入另一图形或文本。在浏览网页时,能从一个网页转到另一个网页、从网页的一处转到另一处,或转到不同的站点。[8]链接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属于不同主体的服务器之间的系统间的链接。链接的对象可以是某一网站或网站中的某个特定网页,它使得一个网站上的文件能被另一网站上的用户使用。因此它使得作品的传播更为便捷和广泛,降低了大众接触作品的成本。无传播即无权利。[9]从某种意义上说,链接技术也给著作权人带来了利益。因此,只要链接的对象是合法的,链接即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要件,属合理使用。然而我们不能因为现代传播技术(包括链接)为作者的创作提供了一定的创作条件和利益。导致创作变得相对容易就推导出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的社会回报也相应降低的结论。因为又有谁能否认机械化导致耕作的容易致使农民不应收获庄稼或应少收获庄稼。[10]因此,在链接过程中,设链者以缩小作者的利益从中获取了更多的好处是没有根据的。加之生活中存在这么一种网站(百度等搜索网站),其大部分内容都是通过链接得来的。这似乎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其违背了劳动创造社会价值的理论根据,导致网络环境里设链者与被链者权利的相对失衡,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此种链接的行为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2、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P2P,全称叫做Peer-to-peer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P2P也就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或称为对等联网。对等互联网络技术(点对点网络技术),它让用户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进行文件共享与交换,同时加强网络上人的交流和文件交换。[11]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则是不同人群在交换传输文件过程中行为性质的界定。我们很难区分此种行为属于商业性质还是非商业性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亲朋好友之间的物品和信息相互交换,共同使用欣赏的行为没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商业行为,然而当其发生的环境由现实移植到互联网上,争论就开始了。对于P2P下文件的交换传输与资源共享,许多人认为只是一种个人行为,没有任何商业目的,只是网友间出于共同的爱好相互交流信息,以实现资源共享的一种非商业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不少人却认为这属于商业行为,只是其局限在货币没有出现时的物物交换。我们不能因为没有货币作为媒介就否认其商业的性质。这一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已充分为之证明。1只羊=2把斧=1件上衣=一定量的其他商品的物物交换属于商业发展的早期形式。但此类行为又不完全等同于物物交换,因为其交换的同时并没有失去对原作品的控制,其对作品占有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可以将此种行为理解为一种不完全的盗版。

职务作品是什么?职务作品的认定标准?

一、职务作品是什么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而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优先使用。在其作品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职务作品有什么特征1、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2、在我国,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3、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三、如何认定职务作品?认定职务作品应

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认定职务作品方法一:创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单位的性质而提出的工作任务。

认定职务作品方法二: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作者有权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条件,同时就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任务,并接受单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认定职务作品方法三: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单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之外并在单位的正常业务之内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双方有新的约定,不属于法定的职务作品。

认定职务作品方法四: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创作。如果是按照单位的意志创作的作品,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单位作品,即应视单位为作者的作品。

著作权合同备案的办理时限有多长

自登记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自登记机构收到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如何查询著作权合同备案相关信息?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人、其他社会公众、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等均可以申请查询著作权合同备案的相关信息。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查询应缴纳费用:每件200元。

申请人申请查询:应提交查询申请书,写明需查询的合同备案涉及的作品名称、查询理由、查询内容;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众申请查询:应提交材料同于申请人查询所提交材料。但其可查询内容限于查看合同备案的基本信息和登记证书的真伪。

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询:出示查询公函即可。公函中应写明需查询的合同备案涉及的作品名称和查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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