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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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原则

作者:http://www.sanjiaolonggucj.cn 时间:2023-11-03 08:26:11

版权保护需要建立合理的合作渠道

今日下午,百余家媒体齐聚北京发起并召开了新媒体版权联盟成立仪式暨首届成员大会。环球网副总经理熊娟在谈到如何加强版权保护时,提出几点做法供大家借鉴:

第一,从技术层面上,保证稿源的统一。不管是报社编辑还是网站的编辑,以及任何的信息源都会统一录入到数据库,然后进行CMS的分发,以确保来源的统一。同时,所有经过电子化处理的文章下面都会加上此文章归环球网所有,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的相关的处理字样,包括图片也会打上相关的水印,再进行统一的分发。

第二,成立专业的维权团队。每天负责监控全国所有的媒体对稿件使用的情况,也会利用搜索引擎进行关键词的检索,一旦发现有违法使用,并且不在合作名单上的网站,会及时的进行公证。

第三,合作渠道一定要向市场公开。有很多传统媒体因为缺少负责与其他媒体合作沟通的组织或部门,导致在涉及新闻内容的版权问题时沟通起来比较困难。熊娟说到:我们在接触过程当中,发现很多像移动互联网的产品,包括一些客户端,他们都很希望跟我们合作。因此,设立一条合理的合作渠道,也能让媒体有一个合理的定价和销售途径。

2起以上侵权案件分析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原则是什么?著作权侵权行为应采用过错原则。当你用优美的音乐作为设计的背景音乐时,你可能不会认为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当著作权侵权案件发生时,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原则是什么?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用自动保护的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著作权就产生了。因此,与专利和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不同,著作权侵权还涉及权利的有效性。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属于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作品范围;有独创性;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只要不满足任何条件,原告的作品将不受著作权法律的保护。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没有侵权。如果原告的作品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法律的保护。

2.分析被告侵权作品和被告的使用方法以下两个标准可以适用于分析被告侵权作品:一是接触,即接触以前作品的机会;

第二,它们基本相似,也就是说,应该被著作权保护的部分基本相似。其中,后者是鉴定的重点。当确定原作品和被告作品是否实质上相似时,我们应该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比较,以确定它们是否实质上相似。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有成功的案例来判定原作品与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之处。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确认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认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性,并不构成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有必要分析被告的使用方式。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对该用法有不同的含义。正如专利法所规定的那样,它指的是实施,即向行业申请专利,按照说明书制造相同的产品或使用相同的方法;相反,著作权方法指的是复制,即通过印刷和复制将作品复制成一份或多份。当一件物品(如实用艺术品或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应特别注意实施和复制之间的区别,这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对于复制作品最常见的使用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2款,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工业产品的建造和生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因此,在我国,以立体形式复制平面作品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犯。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登记证书会回收吗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主要是转让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许可和相关的权利。不是会收回证书。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具有长时效性,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所以不存在收回证书的问题。

参考资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一、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条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第二十条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类似;

2、两个程序接受的输入是否相类似;

3、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类似;

4、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否相类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专家鉴定和技术对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鉴定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关键对比点,而鉴定人员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对比得出供法官参考的鉴定结论。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当然即使每一个特征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同或者相似,也不能充分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因为除了功能上的相似外,更重要的是实现功能的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相类似,因为通常功能性的特征主要是体现软件开发者的设计思想(Ideas),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种设计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为实现同一功能可能会有许多不同的方法,仅仅是功能性特征相同并不能证明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相同。

证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触,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通常可以证明被告曾有机会接触原告软件产品的核心内容,从而使得被告软件的开发工作有借鉴原告软件核心内容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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