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主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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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主要种类

作者:http://www.sanjiaolonggucj.cn 时间:2023-11-16 08:49:57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哪些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定、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计算机软件。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有哪些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凡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该条规定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8种情况,是人民法院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软件著作人享有对软件作品公开发表权,未经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二)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欺世盗名,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管其发表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和署名权。

(三)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此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身份为全体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表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又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即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四)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这种行为是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软件开发者署名以及或者将软件作品上开发者的署名进行涂改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此种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与注释权。此种行为应征得软件作品原版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复制权。

(七)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发行权与展示权。

(八)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人身权,其内容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也将“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作为侵权行为之一。

由于“歪曲、篡改”的行为肯定是作者之外的其他人做的,因此,仅从字面上我们就可以知道,这是一项完完全全的消极权利——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其作品的权利,作者不可能“歪曲、篡改”自己的作品。即便真改坏了,那也是“修改”而非“篡改”。

如何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四项人身权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说是在文字上最容易理解、最不易发生误解的一个。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却并非像其立法所使用的文字那样简单、明确。要准确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作品完整,是指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的完整。我们知道,作品是作者内在的思想情感的外部表达。在通常情况下,在保持思想情况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外部表达是可以改变的,改编和翻译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因此,保护作品完整并不要求“表达”的完整,只要求在改变表达时,不能改变被表达的“思想”。只改变表达而没有改变或破坏思想,就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相反,即使表达没有改变,但思想被改变,也会破坏作品的完整,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断章取义

第二,破坏作品完整的行为一定发生在作品的使用过程中。也就是说,对作品的歪曲、篡改,并不是独立于作品使用之外的“行为”,而是不当使用作品的后果,尽管著作权法第四七十条将“歪曲、篡改”规定为侵权的“行为”。这意味着,如果他人的行为虽然有歪曲、篡改的后果,但并没有使用作品,最典型的就是文学艺术评论和学术评价,即便这些评论或评价是错误的,有些甚至是有意的曲解或所谓“诛心之论”,也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对作品的歪曲、篡改,与作品的使用本身是否构成侵权,是无关的。也就是说,即使作品的使用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或法律的授权,使用者的不当使用仍有可能发生歪曲、篡改作品的后果,使用者仍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经合法授权的改编本身不会侵权,但如果改编者违背作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故事的结局或者主人公的命运,就有可能破坏作品的完整,从而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的关系是怎样?

在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时,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即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就有可能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修改权其实也能起到保持作品完整的效果。但是,一方面,修改权是决定权,更强调其他人对作者决定的尊重;另一方面,破坏作品完整的情形不仅限于修改,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形,例如在对作品或其片段进行汇编时的不当处理。因此,用修改权来包含保护作品完整权,或者相反,用保护作品完整权来包含修改权的主张或做法,是否恰当,值得思考和讨论。

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按照排他性强弱划分可以分为专有许可使用和非专有许可使用,那么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有什么区别?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的区别。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按照排他性强弱划分可以分为专有许可使用和非专有许可使用。

1)专有许可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使用包括独占使用许可和排他使用许可。专有许可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仅许可一家以某种方式使用自己的软件,不再向第三人发放同样的许可。独占使用许可不允许软件著作权人使用该软件,排他使用许可则允许软件著作权人仍然可以使用该软件。

2)非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就是普通使用许可,软件著作权人在许可一家以某种方式使用自己的软件后,还可以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软件。通过市场上购买的各种商品化软件的使用权都属于这种普通许可。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有什么区别?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法律性质不同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排除任何第三人以被许可的同样方式使用软件,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法律赋予了它绝对权、排他权的性质。软件著作权的非专有许可是通过合同获得了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和地域内使用该软件的权利,因此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具有相对性,不具有排他性。

2)被许可人唯一性不同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一定时期和地域内具有唯一性。软件著作权的非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是多人,不具有唯一性。

3)订立合同内容不同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一般需要签订软件专有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许可软件名称及版本号、许可权利范围、许可地域范围、专有许可权利的期限等内容。软件著作权的非专有许可一般签订软件销售合同或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许可软件名称,许可软件使用范围,软件售后服务,版本升级服务等内容。

4)备案要求不同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合同签订后,需要进行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备案。平台提供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代理服务。软件著作权的非专有许可合同,则不需要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5)侵权被侵害主体不同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时,当发生授权使用范围内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时,被侵害人首先或主要是专有使用权人,其对软件的使用并取得经济利益的市场的独占地位受到了直接的损害。

而著作权人由于已将软件的某一权利交由他人排他行使、已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不会受到直接的损害。软件著作权的非专有许可时,当发生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时,被侵害人则主要是软件著作权人。由于非专有许可允许多人合法同时使用该软件,因此直接损害软件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对于非专有使用权人基本不存在损害。

很多人都有会一个疑问,为什么现在那么多版权侵权的案件发生,而这就是很多人都还不注重版权登记的后果之一,那么,下面就给大家介绍版权登记的意义,看完大家就明白了。版权保护中心之版权登记的意义,其实综合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三点:

一、一旦发现非法剽窃、转载、播放等行为是进行索赔的有力证据,不需要在进行另外收集其他证据而浪费时间。网络视频运营商所播放的视频都需要得到版权方的授权,否则构成侵权。

二、防止别人盗窃自己的作品抢先进行重庆版权登记据为己有别人一旦把自己的作品进行抢先著作权登记,反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陷入被动。别人抢先进行了版权登记,反而使自己的作品不能进入市场销售。

三、版权登记证是企业参加评审的重要因素某些版权证是企业进行评级、获得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个人获得奖励有利途径!对于双软认证的高科技企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是一个非常必要的证件,如果没有此证,那么想获得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十分之困难!而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出版权不属于狭义著作权,是与狭义著作权有关系的“邻接权”的一种。狭义著作权邻接权=广义著作权。出版权由图书出版者享有。《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而且著作权人也可以控制出版行为,但著作权人控制出版行为分别源自两项著作权权能:复制权与发行权,而非出版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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