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继承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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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继承的条件有哪些?

作者:http://www.sanjiaolonggucj.cn 时间:2023-11-17 08:50:25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软件著作权作为个人或单位的合法财产,当发生自然人软件著作权人死亡时,其软件著作权是可以依法继承的。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软件著作权继承的相关内容。

软件著作权的继承是指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软件著作权的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确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软件著作权的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公民依法立遗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继承开始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从自然人死亡时开始。对于被继承的遗产,《继承法》第3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人、公民的房屋、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等。

4)软件著作权的继承需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才有效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著作权50年保护期满后,该软件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和复制该软件,软件著作权人无权再限制他人使用和收取任何报酬。

5)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不能继承在软件著作权中,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部分。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权利。

软件著作权不同于一般作品著作权,人身权利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可以继承,但是署名权不能继承。继承人只有继承了软件著作权的发表权和修改权,才能够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财产价值,否则,从财产角度上,继承一个软件著作权没有实际意义。

软件著作权的继承如何办理登记软件著作权的继承,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软件重庆版权登记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继承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权利取得方式选择继承取得。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4)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并亲笔签名。

视频版权进行重庆版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视频版权登记费用依据视频的长度而定,如果在1-5分钟的,要交纳300元。

相关法律规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电影作品件20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完成的作品件超短片小于1分钟200元;1-5分钟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50元;5-10分钟400元。

传统出版业如何避免互联网版权纠葛

数字阅读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的阅读习惯从纸媒逐渐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对传统出版行业来说,出版合同是出版权的来源,做好出版合同的审核管理,可以避免著作权法律风险,否则容易陷入互联网版权纠葛。

超出合同有效期出版构成侵权

【案例】2003年,盛某与A出版社就涉案作品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内,盛某授予A出版社在中国以图书形式出版盛某作品中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盛某全权委托A出版社办理该作品的版权转让事宜。双方约定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2008年,《图书出版合同》到期,A出版社与盛某未签订新的出版合同,但仍通过某电子商务网站销售电子版图书,并获得相应的分成。法院认为,A出版社在合同到期后仍通过网站销售电子版图书,构成侵权。

【分析】出版者的权利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以区别于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它依托于作者的著作权,又独立于作者的权利之外。作者创作作品是产生出版者权利的前提,一旦获得作者的专有出版权的授权,该项权利可单独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出版者的权利来源于作者的授权,因此出版者与作者签订的授权合同,是出版者权利的全部来源。超出合同范围的使用,构成侵权。出版者应当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保证其专有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限内。

仅获得普通许可不能单独起诉

【案例】2005年,杨某与B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杨某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B出版社。B出版社在此有效期内有权将著作稿以各种形式出版,合同还约定杨某同意并授权B出版社出版、发行合同所涉作品的电子版,并授权B出版社许可第三方出版、发行所涉作品的电子版。合同有效期内,B出版社因某数字图书馆侵权将其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图书出版合同并未约定B出版社获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驳回了起诉。

【分析】起诉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合同,B出版社获得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普通许可。只有在获得独占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如果B出版社获得排他许可,则可以与著作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本案中,B出版社仅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普通许可,必须经权利人明确授权,才能提起诉讼。对出版社来说,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何种形式的许可,应当认真审查,如果一开始签订的是普通许可协议,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明确出版社可以单独维权的权利。

获得专有出版权并不当然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2006年,张某与C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张某授予C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其作品中外文本的专有使用权;C出版社一次性付酬一万元;张某不同意C出版社在互联网上发表上述作品;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0日。2007年6月8日,C出版社与某网络公司签订数字图书合作协议,授权网络公司以电子和网络形式向用户提供包括张某图书在内的合作图书的发行/借阅/展示等各项服务,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等。张某起诉某网络公司侵权。法院认为C出版社获得的是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并未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对网络公司辩称获得出版社的授权不予采信。

【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专有出版权是两项不同的权利,前者是作者的权利,后者是出版者的权利。获得专有出版权,并不意味着当然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有在作者明确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出版社时,出版社才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尽管作者并没有起诉出版社,但也给出版社敲响了警钟,出版社超出合同授权范围许可第三方使用可能构成侵权,而第三方亦可以因出版社的相关行为追究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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