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到今天,版权登记案例已经数不胜数,每年可以拿出来讲解的、典型的案例也从来不少。今天,小编将为大家分享几个经典的版权登记案例。
案例一:上海映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开设点播影院,通过点播系统和投影仪等放映设备向消费者提供《绿皮书》、《蜘蛛侠:平行宇宙》、《阿丽塔之战斗天使》等电影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确认,共计22部涉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为其协会成员单位享有,且均未授权当事人商业性放映使用。结论:上述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破坏了电影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侵权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上海熊多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起开设的“茶の熊本”的茶饮店,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饮品店铺装潢布置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大量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结论: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饮品店铺装潢布置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大量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著作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处罚:①没收侵权的印有“熊本熊KUMAMON”形象的白色马克水杯24只;②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例三:2016年8月,刘某某注册成立昱宫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公司成立后,刘某某陆续从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购入手机,雇佣吴某某针对此款手机制作了含有能改变微信功能的外挂软件的刷机包,并将刷机方法传授给公司相关技术人员,通过刷机安装上述外挂软件的方式,使该款手机的微信在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增加了自动转发、点赞、群发等数十种新功能,并以此命名为“瞬”微商营销手机,对外销售牟利。
结论:公诉机关认定昱宫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同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共计2300余份,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罚:上海昱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执行)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从以上三个版权登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版权登记的重要性。被侵权方可以通过版权登记维护自己的专有权益,被侵权方则需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
软件重庆版权登记的详细流程是什么一般软件著作权等版权登记流程有: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注释: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受让、承受或继承),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先做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申请表可以到我中心网中的“软件登记特别提示”中下载)
1、填写申请表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
2、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3、缴纳申请费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5、补正程序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获得登记证书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记我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北京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我中心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我中心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务必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深度分析软件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区别,看完就知道该选哪一个了
在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以及版权登记。三种方式各自保护的内容和形式都不太一样,但是有时候有些产品既可以进行商标注册保护,又能申请版权登记保护,详情可查看《商标版权化竟有这么多好处?难怪那么多企业要将商标标志登记为版权了》,而且很多时候很多企业会选择同时申请两种或者多种知识产权保护。除了商标和版权之外,有些申请人也会在专利和版权之间犹疑不决。尤其是进行软件保护的时候,不知道究竟该申请软件专利还是进行申请软件著作权保护。今天就来跟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
我们先来看看软件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分别是怎样的。软件专利是一项专利,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才能获得,因此必须申请后才能有效。软件的专利保护可以保护软件的算法。软件的专利一般是申请发明专利。软件专利在申请时描述的事软件的设计构思,包含了软件流程图的内容,而不是主要说明采用哪种程序语言实现。一旦获权后,他人只要采用了软件专利的设计构思或者方案,就可能构成侵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著作权是在软件创作完成后产生的,按照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不登记理论上你也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经国家版权局认证以后起到公证的效力。
第一:依据的法律不同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依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的专利保护依据《专利法》,具体审查标准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若干问题”。
第二:申请方式不同软件版权代码写完就自然受到保护,不需要经过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规范就可以获得。软件专利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际审查,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诸多要求,才能够受到保护。
第三:保护客体不同软件著作权申请提交的资料是源代码及用户操作手册,所以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这样就有可能出现竞争对手将你的软件进行研究,然后改变编程语言,达到的结果是一样的,但由于代码不相同,所以不侵犯著作权。软件专利则不同,在申请时描述的是软件的设计构思(注意一定要以技术方案的形式表现,或者最好能够结合硬件来表现),包含了软件流程图的内容,而不是主要说明采用哪种程序语言实现。一旦获权后,他人只要采用了软件专利的设计构思或方案,就可能构成侵权。
第四:简易程度不同软件著作权获权简单,维权简单,保护力度弱,产生的效益通常是收取授权费用。软件专利获权困难,维权复杂,保护力度强,产生的效益不仅可以打击竞争对手,还隐性地促进企业内技术的研发。
第五:保护期限和维护费用不同公民的作品,其法律规定的相关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法人及其它组织的作品,其法律规定的相关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费用方面只会缴纳前期的申请费,后续不会有维护的费用。一般来说软件专利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算20年。而发明专利每年都需要缴纳年费,过期不缴纳即视为放弃专利权。
第六:优缺点各有不同软件著作权可以不用公开就受到保护,并且能够让创作者快速地获得著作权保护,普通登记一般4个月左右授权,采用加急申请软件著作权最快能一个工作日授权。能够让著作权人快速抢占市场,拿到政府相应的资助。软件专利必须以公开换保护,发明专利申请时间是1-2年,一般不能采取加急形式。而软件的进步相应来说是较快的,所以在申请的过程中的有可能就错过了软件市场。但是专利保护的是设计构思和方案,所以保护的力度更强,并且专利还可以提出一些现在不能实现的专利,等到技术发展了能够实现该专利了,再以许可的方式去获得收益,很多大公司的专利储备就是按照这种方式来的。
以上就是软件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区别了,总体来看,软件著作权保护力度广,易通过。专利授权难,但是价值更大。选择进行软件重庆版权登记还是专利申请,还是要从实际出发,如果有必要的话,两者都申请也是可以的。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
一般来说,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呢?
第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实。
对于这一点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在我国是自动产生的,即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但是,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是登记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的表面的证明。如果被告试图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事实上是近乎不可能的。
第二,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真实发生的事实。
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不少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要求临时拷贝的,很难做到人赃俱获。事实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发票、提单、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在运用间接证据时,除了要求间接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并且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能够得出惟一性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作出反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发生的认定涉及专门性的问题,比如需要对当事人双方软件进行同一认定或者实质性相似认定,这种工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需要他们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存在的质证过程,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即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
第三,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表明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
第四,被告的主观过错。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原告在查找被告的过错时并非是仅仅去考察被告的内心世界和主观状态,而是采取中等偏上客观标准来衡量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如果衡量的结论是否定的,则被告有过错。在这里,中等偏上的标准要求行为人像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行为,同时应考虑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点来确定该标准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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