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音乐著作权形式有哪些?
著作出租权是什么?有哪些特征?
著作权中的众多权利中,出租权是其中之一,但很多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所以小编这里再次为大家讲解下著作出租权及其拥有的特征。
一、著作出租权是什么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所谓著作出租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著作出租权系著作财产权之一种,其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并且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的规定,仅局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录音录像作品。关于出租权的客体,有人认为是作品的载体,作品之载体乃用以固定和传播作品的物体如图书和光盘等,其为所有权之客体。
二、著作出租权特征1、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2、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其实质是出租作品。3、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
企业著作权管理的内容与意义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领域秩序,就需要进行著作权管理。企业对于著作权管理做得好的话,带来的经济效益是非常可观的。小编为大家讲解下相关内容。
一、企业著作权管理的内容企业著作权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著作权的归属管理;著作权、邻接权合同管理;著作权纠纷管理;著作权经营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网络著作权的管理等。
二、企业著作权管理的意义1、可以防止他人侵犯企业的著作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在企业的科研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中,提高著作权意识,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一旦涉及侵权案件,能为自己作出合理的抗辩。3、做好著作权经营管理工作,可以使著作权为企业带来收益。版权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动力,著作权中蕴藏着巨大的财富,著作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
变更/补充登记申请有何要求?申请变更或者补充登记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登记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变更或补充的证明和查询结果等文件各一式一份。
一、变更/补充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申请表中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人签章盖章应当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二、变更证明文件(一)自然人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二)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注册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签字;(三)、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登记证书申请人应当提交软件重庆版权登记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五、查询结果办理此类登记需对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此类登记的申请文件之一;
著作权取得条件是什么?
著作权取得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发生。但著作权的取得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分别是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下面就让小编来详细介绍下。著作权取得条件
1、实质条件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2、形式条件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着作。主要分为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对外国人而言或同一国际公约缔约国之外的人,著作权则因作品在该国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动取得。人们通常称这种做法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称无手续原则。在已经建立著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这一原则。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但是,登记的时机和办法,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又各有区别。我国历史上《大清著作权律》以及后来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都曾实行过登记制。
此外,有些国家虽然实行登记制,但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分别作为确认著作权的条件,方便著作权确权诉讼的手段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没有关于作品登记才能获得著作权的规定。所以,这两个公约的某些实行作品登记制的成员国,有关要求登记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只及于本国作者。对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不得要求以登记为前提条件。第三种做法是以加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条件,此外,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比如,美国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世界版权公约》也认可这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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